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的公正与效率。其中,首席仲裁员(简称“首裁”)与边裁(正式名称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选任及分工机制,是构建高效仲裁庭的核心环节。作为一名长期关注跨境争议解决的从业者,今天我将结合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及相关国际实践,系统解析这一关键议题。
仲裁庭组成的基本架构:首裁与边裁的角色定位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在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即“边裁”),第三名仲裁员则担任首席仲裁员(即“首裁”)。
边裁虽然由一方当事人指定,但其一旦被指定,便必须独立、公正地履行职务,而非指定方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案件审理、合议并作出裁决。首裁则负责主持仲裁程序,组织合议,并往往主导裁决书的起草工作,确保程序高效、有序推进。新《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首裁的选任方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增加了由边裁共同推选首裁的途径。
首裁与边裁的选任要诀:能力为先,多元考量
在国际仲裁中,选任合适的仲裁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裁判复杂跨境纠纷的能力”是选择仲裁员时应优先考量的决定性因素。这包括候选人是否是有口皆碑的国际仲裁出庭律师、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或仲裁领域的法学教授,是否活跃在国际仲裁界并拥有丰富的仲裁员经验,以及是否受到国际仲裁同行的认可和强力推荐。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个参考性因素也值得关注:
国籍与文化背景:在仲裁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时,指定一名中国籍仲裁员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中国当事人的商业习惯和中国法的内涵。但更重要的是该仲裁员的国际化程度、语言能力(特别是英语)以及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以确保其能在仲裁庭内有效发挥作用。
语言能力:如果案件涉及大量中文材料或适用中英双语程序,仲裁员具备出色的中文能力无疑是一个加分项,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细节。
特定行业或法律领域经验:对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仲裁员拥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法律经验是非常有益的。
新《仲裁法》优化了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明确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边裁共同推选产生。这种方式有助于选择到更受边裁认可、更适宜审理本案的首席人选,并能促进仲裁庭内部的沟通与协作,提升仲裁效率。
仲裁庭的协作与决策:公正裁决的保障机制
仲裁庭的决策通常遵循多数原则。边裁与首裁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合议过程中,边裁与首裁需要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讨论。
为了保证裁决质量,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需要在庭前认真阅卷,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明确仲裁请求、熟悉证据材料并查找相关法律适用,从而归纳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开庭时,仲裁庭(包括边裁和首裁)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其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对所有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值得注意的是,边裁在庭审中向对方当事人提问时,应特别注意保持公正、客观,避免表现出倾向性。仲裁庭的每一位成员,无论是由谁指定,其核心职责都是独立、公正地依法裁断纠纷。
构建高效仲裁庭的实用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如何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仲裁庭,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1.
精心拟定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例如,可以约定“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各自选定的边裁在指定后一定期限内共同推选,若未能按期推选,则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这种约定借鉴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的常见做法,有助于提高组庭效率。
- 2.
善用边裁共同推选首裁的机制:在新《仲裁法》框架下,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由边裁共同推选首裁这一机制的优势。这种方式选出的首席仲裁员通常更容易获得仲裁庭其他成员的信任,有利于仲裁庭的和谐与高效运作。
- 3.
恪守仲裁员行为准则:无论是首裁还是边裁,都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案件,确保程序正义,并最终作出经得起检验的裁决。仲裁员应认识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任重大。
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仲裁庭中首裁与边裁的角色与协作。在选择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时,你是否更倾向于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边裁共同推选首席仲裁员呢?欢迎分享你的看法或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