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某个部门明明不该它管的事情,它却伸手来管了?或者说下级机关干了本该是上级机关才有权决定的事?这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涉嫌行政越位”。那么,行政越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用大白话讲,就是行政机关“手伸得太长了”,超出了法律给它的权限范围。要知道,政府权力可不是无限大的,它就像营业执照,规定了能经营什么业务,超范围经营就是违法的。
行政越位可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在实践中有着非常具体的表现。根据我看到的资料,主要有这么几种类型。一种是“上下越位”,简单说就是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比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力,要是有乡级人民政府越权做出了处理决定,这就属于典型的上下越位。另一种是“左右越位”,好比是“踢足球越位”那种感觉,一个行政机关管了本该由其他行政机关管的事情。比如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如果直接去否定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这就可能构成左右越位,超越了自身的审查范围。还有“辖区越位”,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跑到别的行政区域去行使职权了。比如,按照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A地的公安机关跑到B地去抓人办案,并且还虚构违法行为发生在A地的情节,那这就是严重的辖区越位了。最后一种比较常见的是“程序越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先上车后买票”,事情先干了,手续却还没办或者后补。比如某地方政府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大量征用土地,这就是一种程序上的越位。
说到这里,你可能有点疑惑,这“行政越位”和我们偶尔听到的“行政缺位”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区别其实挺重要的。行政越位核心是“乱作为”,干了不该自己干的事。而行政缺位则恰恰相反,是“不作为”,该自己管的事情不去管,或者拖着不办。像有的地方,居民投诉违章建筑,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互相推诿,都说该对方管,结果谁都没去及时制止,这就是典型的行政缺位,给老百姓造成了实际损害。你看,无论是越位还是缺位,都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
那我们怎么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不是“越位”了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可以帮我们把握。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机关有没有相应的职权依据。说白了,就是看法律有没有明确授权它干这个事。比如那个案例里,乡镇政府根本就无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权力法律明确给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乡镇政府发了证,就是超越职权,那个证本身就是无效的。其次,要看它行使权力有没有超越地域范围。就好比一个县的税务局不能跑到隔壁县去征税一样。还有就是看有没有超过法定的幅度或者权限范围,比如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处罚,而某个行政机关却自己去设定了处罚,那这也是越权。
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强调防止行政越位呢?它的危害可不是小事。最直接的,就是会导致管理秩序的混乱,各个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容易互相打架或者推诿扯皮,最终办事效率低下,受苦的还是老百姓和企业。从更深层次看,它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因为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超越职权,那法律的权威何在?另外,行政越位也可能侵犯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如前面说的乡镇政府越权发证又撤销,虽然自行纠错是对的,但这个过程本身可能就已经给相关方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那么,如果不幸遇到了涉嫌行政越位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这里有一些途径可以了解。对于行政机关自身来说,如果发现自己做出了超越职权的行为,它是有权力自行纠正的,比如撤销那个越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遵循正当的程序,比如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对于老百姓或者企业来说,如果认为某个行政行为越位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像那个DBYL化工厂的案件,虽然法院最终驳回了它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撤销越权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这个诉讼本身也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说到底,建设法治政府,就要求政府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做到“权责法定”。这需要内外部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行政机关自身要严守边界,另一方面也需要外部的监督,比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共同倒逼依法行政。
希望上面的解释能帮你搞清楚“涉嫌行政越位”是什么意思。其实说白了,它就是给政府权力划的一条“红线”,提醒行政机关要守规矩,别“跨界”。了解了这些,以后如果你觉得哪个部门的行为“手伸得太长”,心里大概也就有个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