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在看篮球比赛时,常听解说提到“边位挡拆”,但总觉得这个概念有点模糊?其实很多篮球爱好者甚至业余球员,对边位挡拆的理解都停留在比较表面的阶段,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边位挡拆简单说就是在球场两侧区域执行的挡拆配合,比如在左右两侧的45度角或者更靠近底角的区域发起。这和在中路弧顶发起的挡拆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因为边线本身就像一个“额外的防守者”,限制了进攻的横向空间,这让边位挡拆有了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变化。
我们先看看边位挡拆和中路挡拆的差别。中路挡拆时,持球人面对篮筐,突破和传球的选择更多,可以向左也可以向右。但边位挡拆就不一样了,因为边线就在旁边,持球人往往只能向中路突破,这其实让防守方更容易预判你的意图。李群指导在讲解边路挡拆动作细节时提到,边路挡拆中,内线球员的掩护站位与在中路时有所不同。在边路时,掩护球员的落位通常在防守球员的侧面,与持球队友的行进方向几乎相对。
你知道吗,边位挡拆虽然空间受限,但如果用好了,效果可能比中路挡拆还要好。因为防守方会下意识地被边线“挤压”,有时候反而能创造出意想不到的机会。像保罗和格里芬时期的快船队,就非常擅长利用边路挡拆制造威胁。
那么边位挡拆具体该怎么执行呢?首先是站位选择,一般在球场两侧的45度角区域发起比较合适。持球人需要等待内线球员上来做掩护,这里 timing 很重要,太早或太晚都会影响效果。做墙的球员不能站得太靠近边线,否则持球人根本没有突破空间,但也不能离得太远,那样防守人很容易挤过去。
边位挡拆常见的进攻选择有这么几种。持球人可以利用掩护直接投篮,如果防守方选择绕过掩护,这就是个好机会。持球人也可以突破篮下,由于边线限制了横向移动,往往能更直接地攻击篮筐。做掩护的球员在挡人后,可以选择“下顺”切入篮下,或者“外弹”到三分线外接球投篮。
防守边位挡拆确实更有挑战性,因为边线天然限制了防守移动的空间。常见的防守策略包括“挤过”掩护,也就是防守持球人的队员努力从掩护队员身前挤过去,这适合对付投篮能力一般的持球人。“穿过”掩护,即防守队员从做掩护的球员和防守该球员的队友之间穿过,这可能会给持球人一定的投篮空间。“换防”,即防守方直接交换防守对象,这要求防守队员具备较强的个人防守能力,特别是当出现小个子防大个子,或者大个子防小个子的错位时。“延误并回位”,即防守做掩护球员的队员暂时上前干扰持球人,为队友争取回位时间,然后迅速回防自己的对手。
根据对第32届奥运会四强女篮比赛的研究,防守边位挡拆配合时,绕过配合的直接成功效果较好,而换防是使用次数最多的防守方式。
那么边位挡拆有什么独特的优势呢?一方面是更容易造犯规,因为防守方在边线附近更容易失去位置,导致犯规。另一方面是适合作为复杂战术的起手式,先打个边位挡拆,然后可以接各种无球跑动和二次配合。
当然边位挡拆也有明显缺点。空间受限是最大的问题,一旦防守方预判准确,很容易形成夹击。对持球人个人能力要求也高,需要有在狭小空间内处理球的能力。
实战中边位挡拆用得好的例子不少。除了前面提到的保罗和格里芬,爵士队的斯托克顿和马龙也经常在侧翼发动挡拆,他们的默契程度让防守方很难应对。现代篮球中,像勇士队的库里和格林的配合也常常从边路发起,利用格林的多功能性和库里的投篮威胁创造机会。
我觉得边位挡拆成功的关键在于阅读防守。持球人要在瞬间判断防守方的策略,是做掩护的球员的防守人上前延误了,还是退守篮下了?根据这些信息决定自己该投篮、突破还是传球。
有时候我会想,为什么明明边位挡拆空间更小,却还是那么多球队爱用呢?可能就是因为它的“确定性”吧。中路挡拆选择太多反而容易犹豫,边路挡拆虽然选择少,但执行起来更坚决,效果也更直接。
对于想提高边位挡拆能力的朋友,我的建议是多练两人配合,尤其是那种“无语言沟通”的默契。比如持球人一个手势,做墙的球员就知道该下顺还是外弹。这种默契需要长时间的磨合,不是看几个教学视频就能学会的。
从更广的角度看,边位挡拆其实反映了现代篮球的一种趋势——利用空间而非仅仅创造空间。聪明的进攻者会故意在边线附近发动进攻,看似限制了自
己,实则也限制了防守方的移动和协防。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对方特别擅长防边位挡拆怎么办?其实有多种应对方式,例如“Snake The Twist(挡拆蛇形突破)”,即利用掩护(挡内侧),运球蛇形突破(先往边线运球再变向、加速往中路走)。也可以采用“Backdoor(溜后门)”,即打边路挡拆的外线传球给做有球掩护后弹出的内线队友,然后假做手递手,误导防守后沿底线切篮下攻击。
我觉得无论是边位挡拆还是其他什么战术,最终目的都是创造更好的得分机会。没必要追求花哨的配合,有时候把最简单的边位挡拆练到极致,效果可能比那些复杂的战术体系更实用。
特别是对我们业余球员来说,把基础战术执行好往往比追求复杂更重要。平时多练练边位挡拆的各种变化,比如假挡拆、提前拆这些细节,比学一堆用不上的战术更有价值。



